释义 |
法律分析: 如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的评审;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具备一项加0.5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