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直接的方法是降低工资,给你降职,我们在职场上最重要的是工资和地位,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追求的。当企业发展出现问题,效益走低的时候,领导为了缩减员工的数量,就会开始进行一些变革。这个时候会接连出现很多苛刻的规章制度来,比如说你上班必须不能晚,晚一分钟都不行,迟到就扣钱;个人办公区域必须一尘不染,发现一点的垃圾就重罚!等等类似的毫无人性的人事制度,不断地削减员工的收入,慢慢的你的收入就到了一个你接受不了的低数字,自己就会考虑换个工作。这时候就达到了让员工主动离职的目的。其次,在公司中绩效考核法并不陌生,很多人以为绩效考核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表达对员工的重视而进行人才选拔的手段,在经济景气的时候确实是这样。但一旦经济不景气了,这种制度就为老板淘汰员工提供了便利,员工纵使不满也无计可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