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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