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这是不允许的,从财务制度上说,叫做公款私存,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个人的私人账户把公款打入,都是违反规定的。 法律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