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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年犯需要戴脚镣吗
释义
    少年犯不需要戴脚镣。
    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开庭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脚镣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形中会被使用:
    1、重刑犯。这个大家都知道,比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会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其他人只有离开监室的时候,为了防止逃跑而戴;
    2、有危险性的人。比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
    3、离开监区。监区,就是监管场所(比如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一般四周都有铁丝网等专用隔离设施,假如犯人需要离开监区,比如出去体检、治病、辨认现场等等,按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脚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戴脚镣: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开庭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通知:
    (一)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二)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三)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不得超过七日;
    (四)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高级人民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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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