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全担保费一般由申请人负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第二项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