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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
释义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一、申请条件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具体程序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
    非法出版物处罚如下:
    1、有发出、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命令查禁的出版物等情况的,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判违法所得两倍到十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判罚款三千元到一万元;
    3、情况严重的,命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非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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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3: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