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电子证据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如何进行权衡和判断?"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电子证据与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权衡和判断。判断标准包括证据的必要性、相对重要性、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保障隐私权的方式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加工、转移或披露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鉴定、勘验、检查、征询意见、传唤、传讯、传阅、查阅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当事人应当配合提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证据的必要性和价值,排除无关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当庭质证或者调查核实,可以采纳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形式的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调取、查阅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网络数据和其他电子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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