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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证监护人怎么变更
释义
    残疾人因为身体或精神缺陷存在弱势,为保证他们的权益国家为他们颁布了残疾证。残疾人因为身体的不便往往需要一个监护人,万一出现监护人离世、监护人能力不合格等情况,残疾人将面临着更换监护人,那么残疾人怎么更换监护人呢?
    残疾证监护人怎么变更
    监护人不是随意变更的,《民法典》(2021.1.1生效)里规定:
    监护人的变更要按照以下的顺序顺位变更:
    1、残疾人的配偶;
    2、残疾人的父母;
    3、残疾人的成年子女;
    4、残疾人近亲亲属;
    5、残疾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但要经残疾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认可的;
    6、没有上述五类监护人的,由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原则上监护责任按照顺位承担,如果亲属朋友或组织机构无争议,到发放残疾证的民政组织机关按其程序要求申请变更,如果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直接判定。
    特别的对于残疾人是未成年的,根据法律法规父母是监护人,若残疾人的双亲已亡故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
    二、未成年人的成年哥哥或姐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好的亲戚朋友,并经残疾人的父母工作单位或者残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若不同意以上三类担任监护人,由其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地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选定。对委员会选定不满意而作出诉讼的,由法院来判决。没有上述的三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地或者其居住地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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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