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内容 |
释义 |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包括保险赔偿金必须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保险金额不得存在超值保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依据相关的保险合同确定。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签署行为之后,即发生在危险事故的时候,有效的保障相应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获得补偿的行为。 (一)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二)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三)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四)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以下例外情况: (一) 在定值保险中,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公司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二)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恢复保险,是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在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三)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额的,人的生命难以用货币衡量,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四)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一个人持有多份意外伤害险保单,可以获得多重给付,若是第三人责任造成,保险公司不得以第三人已支付赔偿而拒绝给付。 医疗保险条款中如果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医保、新农合或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仅补足其差额,费率上也体现出差异,可以适用补偿原则,否则就不应考虑被保险人是否能从其他渠道得到补偿的因素,而是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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