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述作品适用于著作权法吗 |
释义 | 口述作品适用于著作权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下来(例如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如果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这也从另一角度解释了为何在司法实务中,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并不多见。 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 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 国外针对此类问题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以色列版权方面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以有形形式展现出来,口述作品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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