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异同 |
释义 | 联系之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产生。区别之处:第一,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第二,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第三,时间长短上,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一、物权及债权有时效期间吗 即不是诉讼时效,更不是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而典质权是保证物权,因此,认为典质权适用诉讼时效有违民法典。 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因此,典质权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动产典质权消灭,不动产典质权注销登记消灭。而不是丧失胜诉权。 二、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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