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不到位是不可以进行物业费的拒交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关联性,此时需要选择一种理性的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这种情况,这样就是会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那么业主委员也是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只有出现以下这些情况的时候,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比如说自行提供服务,这种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这样也是可以不进行支付费用的。 2、物业公司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向业主进行收取相关的服务收费项目,对于一些超过指导业主可以拒交的。 3、如果有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或者是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4、如果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他们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那么业主对于一些擅自提高的部分也是可不进行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是先服务后再进行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提出相应的服务同时,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