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确立了外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规定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法律依据: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重点,围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战略任务,着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 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差异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土地开发利用等,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建立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