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
释义 | 1、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3、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 4、程序保障原则 对于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时,该权利冲突问题也随之解决。 一、外观设计侵权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被告一般的对抗措施是: (1)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无效的答辩,那么一审法院将中止审理。原被告双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打一个专利有效性确定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书。一审法院拿到决定书后,恢复庭审,这就是专利的“两个诉讼”。 (2)被告会提出自己在先使用来抗辩构成侵权,因为在先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二、如何计算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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