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车位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应计入业主投票权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能否约定车位不计入投票权数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5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民主形式自行决定该特定空间是否认定为专有部分,也就是说,车位、摊位等是否计入业主投票权数,是由涉案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车位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也符合法律规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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