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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如何理解?
释义
    法律分析:
    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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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