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买卖纠纷处理如下: 1、买卖土地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服政府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土地买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2、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3、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