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让与担保人的权利有: 1、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后,让担保人有权重新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物的权利返还给第三人; 2、让担保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担保财产; 3、让与担保人的义务。按照转让与担保合同的约定,转让担保物所有权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让与担保人应当将担保物交给担保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