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任免程序: 1、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被推荐者中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决定任免。 2、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3、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院党组决定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