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的处理如下: 1.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2.有附着物的自行处理,通常应当达到承包前的状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02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