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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释义
    双方协议离婚的,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证件或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如果没有户口簿或者遗失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离婚时带结婚证是为了证实婚姻存在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处一般会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婚姻登记处会根据当事人的结婚档案或者建议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财产分割的约定;
    (3)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4)债务的承担等其他需要协商处理的事项。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对于照片尺寸样式的要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不一,有些还会提供拍照服务,建议以婚姻登记处的回复为准。
    6、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还要出具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
    7、华侨、外国人还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8、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居民身份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诉讼离婚需要以下流程: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3、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4、开庭审理,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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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