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吃空饷违反什么纪律处分条例? |
释义 | “吃空饷”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吃空饷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侍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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