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某某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口计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确立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也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所谓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劳动能力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对于农村居民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 本案中李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在重庆长江国际旅游公司上班已达一年以上,有正当的生活来源,符合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的条件。 一、农村户籍的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区别就是赔偿标准的不同。不过赔偿权利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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