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利与弊 |
释义 |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就是一个股东就可以啦,不用设立股东会,还有他不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盈利状况,缺点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他的注册资金要一次性缴纳。 (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就是股东以出资额的多少来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限公司可以上市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向社会发行股票。缺点就是注册资金比较高、还有要设立股东大会、懂事会等。 一、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文说明立法者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国有独资公司”条款单节列出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有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仔细分析这则法条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就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单一的,只是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所以应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的调整。因此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仍将国有独资公司相关规定作为单节列出造成了立法上的不统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失内部制衡的治理机制 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拥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内部制衡治理机制。传统公司采取”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达到平衡公司内部权力的目的,从而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传统公司相比股东人数单一,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即使设置了执行监事,由于忌惮股东的权利,也难以达到真正监督股东的目的。传统公司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甚至监事会的权力全部集中于单一股东手中,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力过大,容易滥用权力。若此,所谓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往往产生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式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式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如果股东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不例外。 (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