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失职渎职行为引关注 |
释义 |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滥用职权可向其投诉。《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错误处理应撤销或变更。 法律分析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所以警察滥用职权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拓展延伸 警察渎职事件曝光:社会关切引发严厉谴责 近日,一起警察渎职事件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切。据报道,该事件涉及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严重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社会舆论对此事表示了严厉的谴责,呼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对类似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公正和透明。这起事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切,人们对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感到担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借此事件敲响警钟,加强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民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恢复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结语 警察作为执法者,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其职权不被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警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受到上级机关的监督,并且警察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近期曝光的一起警察渎职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呼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希望此事件能成为对警察队伍管理和监督的警钟,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权益,恢复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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