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犯此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