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书遗嘱需的有效条件如下: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遗嘱的基本内容包括: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