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人口;2、男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常住本地的;3、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原则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4、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但在本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办理材料:1、男女双方身份证2、男女双方户口本3、结婚证原件4、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在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5、免冠照片各一张6、医院开具的已怀孕诊断书办理流程: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