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侦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处室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本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局政策法规处应要求有关处室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第九条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核准后提请南京市商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3日内,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复印件)、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复印件)、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各1式2份报送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上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重大行政处罚标准,请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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