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因为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没有如期送达,因送达货物已过最佳使用期给买方的解决方式如下: 1、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2、除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货物延期交付的赔偿标准如下: 1、延期交付货物的,违约方违约金给付的标准应该按合同约定给付,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给付; 2、卖方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未能在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履行其交货义务的行为; 3、对于买方来说,卖方延迟交货可能使他遭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