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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与被害人的区别
释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在内。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作为被侵害的对象,了解案件的经过,从这一点来看,被害人在广义上属于证人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方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从而把被害人的陈述纳入了证人证言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与被害人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从证人和被害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来看,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且只能是自然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二者不存在种属包含关系。也就是说,证人不可能包括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即使对证人作证作广义的理解,也不能将被害人列入证人范畴。被害人属于当事人范畴,证人则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和被害人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即证人通过听到、看到了什么提出证言,被害人则通过遭受犯罪分子哪些侵害的陈述来发挥各自的诉讼功能,因而决定了证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差异,两者的证明作用、证明手段、证明效力均不同,因而不能等同看待。《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证据中分别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方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上述规定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区别开来,可见,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被害人不属于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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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