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首先要知道在各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因为量大而广所以很难去辨别真伪,此时想要辨别真假最好是保持着客观的心态来辨别其真实性,之后要注意的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