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证言没有无效的情况。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证人证言公证的流程: 1、选择受理机构 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 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 (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 (3)证人发表声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