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提供就业指导、补偿金和培训。政府可以直接安排工作,企事业单位也有义务接收退役士兵。退役士兵享受基层工作经历待遇,接收单位享受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和军队共同负责安置工作,退役士兵需遵守相关法规。突出贡献者将获得表彰奖励。退役士兵需按时报到,并退休供养的士兵也需报到。 法律分析 退役士兵符合条件下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结语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使退役士兵顺利就业,当地政府应积极组织就业指导、招聘会,并提供就业补偿金和必备技能培训。政府应直接安排工作,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有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军役经历可作为基层工作经验,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对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士兵应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报到,确保顺利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