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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释义
    确认:
    1、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是以时间确认,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2、权责发生制的当期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
    3、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本期实际收到但尚未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收入,如果确认收入属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下收入的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的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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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