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追求,使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的体现在便民、利民、惠民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