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等。 第二、登记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四、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第五、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第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 第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的行使,以及另外一方协助的义务。 第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第九、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一、离婚协议书要写几份? 离婚协议书需要一式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记部门留一份。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达成的一致协议,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才生效,如果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