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体现在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人享有的都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