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丧失途径是什么? |
释义 | 1、股东资格丧失途径有:(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提示:作为公司股东,首先应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是确保公司资本真实,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保障。但对于瑕疵出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问题,应区分其是一般瑕疵还是重大瑕疵。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是什么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执行的;6、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7、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等。风险提示:就股东的资格而言,股东的个性特征并不重要,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可以成为股东。关于股东资格,有几点需要注意:1)有些人在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时,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如国家公务员。2)发起人股东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原则上公法人不能进行投资活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法人也可能需要从事一些投资活动。在公法人依法进行投资活动时,其地位由公法人转变成私法人,国家可以从事投资行为并因此成为国有股股东。4)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2.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一、事前防范。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出资协议确定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资协议应当尽量地完善。协议中应当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显名股东表决权所代表的利益、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后果、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造成隐名股东股权受损的赔偿责任等事项。二、事中防范。公司成立后,关于股东资格认定风险主要存在于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基本标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1)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以之对抗。(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三、事后救济如果争议已经发生,而又不能通过相关协议、认定规则或协商来解决,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风险提示:如果存在隐名投资的问题,还应注意进一步审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对委托持股关系是否知道并认可、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风险提示: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隐名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 1.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2.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3.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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