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金库违反六大纪律中的哪条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一、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 资金及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一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监管监督。由于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一些资金及资产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二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 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三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一定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的资金放入个人账户,除自己之外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来处理,而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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