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送到到双方当事人才能生效,所以都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委可以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这个送达的过程不需要告知申请人。根据法院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下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等。 仲裁决定书简称“裁决书”。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为解决当事人对实质问题争议而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国内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上级仲裁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涉外仲裁栽决书作出后,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