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办理需要的资料有: 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交易合同、房产发票、房产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综上所述,在法律上来说,开发商即使已经把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在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子还是依旧是属于开发商的。如果不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果遇到房子或所在土地被国家征用,那么购房人无法依法获得合理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