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计划生育假与产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前者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后者 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不过两者共同的一点是,都属于带薪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前假在法定概念里只有15天,本身就包含在法定产假90天里面。但在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前提下,产前假可以自怀孕七个月以上开始请假,工资待遇只是正常工资的80%(各省的规定略有不同),产前假自请假开始直至分娩。如果分娩前因妊娠请假的,其中15天为法定产假,剩余的则为产前假。产前假与产假的工资待遇是不同的。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