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质审批 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 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 二、 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 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 (二)、 (三)、 (四)、 (六)、 (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 二、 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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