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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措施下诬告陷害罪认定刍议
释义
    黄某(39岁)因涉嫌盗窃某煤矿库房内电缆线189.06米,两台电焊机线圈,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讯中,黄某先后做了8份供述:前四次供述是其与韩某(25岁)及另一人共同盗窃,从第五份开始,供述自己一人所为。供述中解释前面为何供述和韩某一起偷的理由是:我看不惯他,他老让我买吃的,还到房子问有没有好吃的。他喝完酒老开玩笑说我老婆是他老婆,我看他不顺眼。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黄某对盗窃罪供认不讳,但对诬告陷害罪指控提出质疑,辨称:在侦查阶段,由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公安人员非要说是二、三个人进行盗窃,自己被打急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说是和韩某一起盗窃的。法庭经公开审理认为,盗窃罪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抓获后,为报复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无辜的韩某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辩解自己诬告陷害行为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成,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经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系累犯),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纵观全案,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定性正确.但是,诬告陷害罪定性有待商榷。
    首先,本案案情与一般情况下诬告陷害罪成立大相径庭,主要是在主观方面认定上,不能用常规办案认定思维方式来审理本案。
    其次,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角度,疑罪从无司法原则来说,本案诬告陷害罪的认定都有瑕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与众不同之处,就是其在诬告陷害罪认定中最关键的主观方面。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来看,其口供前后矛盾,显然有他人意志体现的可能,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黄某被刑警队抓住后,立即承认自己干的。案情简单,办案神速连承办人也不相信,189.06米电缆线,小茶杯般粗,另加两个电焊机线圈,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单独个人能轻而易举地完成此罪吗?下面案情的发展即顺理成章了。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黄某并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前,为挟嫌报复、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而是在刑事拘留后,在主观方面,他人干涉的可能性很大,口供真实性有待确认。
    因此,黄某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存在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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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