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隆安县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除禁止养犬区(县城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幼儿园、体育活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车站客运服务区、人员密集旅游景区,各乡镇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办公区)及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蝶城文化广场、江滨公园、各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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