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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释义
    避险行为必须处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一、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不包括什么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有: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二、相关量刑指导
    1、紧急避险损害过当,假如紧急避险行为人故意多损失了500元,这显然是一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故意毁损500元并未达到犯罪的界限,因此没有理由和根据因为行为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损失的500元而认定他构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犯罪认定在认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时,必须要看到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所避免了的损害,即行为人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
    2、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将损害减去所保全的利益,余下的才是实际损害。所以,此类情况一般都损害不大,主观上一般又情节轻微,因而一般不构成犯罪。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避险过当行为确定罪名。避险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必要限度之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阻却违法的底线。
    3、在量刑时,只能针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判处。对违背原则采取的措施,即为保护财产而致使无辜第三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均不得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均得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减轻或者从轻判处。
    三、避险过当的定罪情形是怎么样的
    通常说来,避险过当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定罪:
    1、避险过当造成他人死亡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具有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死亡这一损害结果,而又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就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已有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引起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就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可能引起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并对此持放任态度,但未想到会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2、避险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重伤这一损害结果持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已经认识到,而又持消极放任态度,则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3、避险过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如果行为人对重大财产损失这种过当结果有认识,并且放任该结果发生,则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仅仅具有过失,则不属于刑法中的避险过当情形,因为我国刑法对过失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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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