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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