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以下情形有:1、因个人原因双方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2、婚前一方隐瞒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婚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治愈的;3、婚后一直没有同居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4、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5、一方或者双方出轨的;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7、一方犯罪,且罪行本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